爆炸性气体环境分类与分级
1)爆炸性气体释放源与分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①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②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①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②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③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④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二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①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②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③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④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2)爆炸性气体环境分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①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②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④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5)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①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但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②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③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④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表3-17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
等级 |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ⅡA | ≥0.9 | ≥0.8 |
ⅡB | 0.5<MESG<0.9 | 0.45≤MICR≤0.8 |
ⅡC | ≤0.5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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