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化工企业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装置生产、检修、施工确需临时用电时,须办理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应在办理许可证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用电负责人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动火作业许可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或持工作任务单(一般场所、固定动火区等)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手续。
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针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如有特殊要求,临时用电单位和配送电单位共同确定补充安全措施,并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补充安全措施栏中说明,经配送电单位现场确认签字,临时用电负责人要将以上相关内容对用电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化工企业内的临时用电,一般由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并负责临时用电主电源动力箱的接线,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含接入主电电源动力箱的出线电缆)的接线,原则上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临时用电票的签发人应具有电气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4)对于基本建设使用的6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电气设备运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5)严禁临时用电单位未经审批变更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
(6)配送电单位要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气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7)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8)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要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重新施工时,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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