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规定可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试行标准”执行。
是否设置机构由“三因素”确定。
除上述五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人员的设置(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高风险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一般)单位,<100人,可以:1)专职;2)兼职人员;3)委托服务。
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委托的只是服务,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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