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1.采购验收。
统一采购,由安全管理部门验收,一是验收“三证一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对劳动防护用品作外观检查,必要时试验验收。
2.使用前检查。
从业人员每次使用前应对其检查,防止使用功能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中检查。
开展安全检查时,将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列入检查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是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极限使用等。
4.正确使用。
即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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