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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讲解: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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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知识点:从业人员的权利(5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多选题)

  1.危险情况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安全管理的建议、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此项权利不能滥用, 必须确认是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2)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规定的特定人员(飞行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不适应该项权利。

  5.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1)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起伤亡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工伤赔付金(由社保机构支付)。如果工伤保险赔付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生产单位如果不履行此义务,受害者或其亲属有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赔付或赔偿标准,更不得订立“君子协定”私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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