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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鉴于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复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事故调查的主体另有规定,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除了对事故调查作出一般规定之外,还作出了下列特别规定:

  (1)提级调查。对于一些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提级调查的规定,没有限制上级人民政府的层级,在实践中可能是上一级政府,但也不限于上一级人民政府,还可能提到上两级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直接组织调查。

  (2)升级调查。有些事故发生当时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了相应事故等级并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但经过一定时间后事故情况有所变化而构成了上一级事故,这就需要按照提升后的事故等级另行组织调查。譬如,在一定期限内出现了伤亡人员或者重伤(急性工业中毒)者医治无效死亡而导致伤亡人数增加的情况。所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有些事故特别是流动作业事故(如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地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需要确定事故调查主体。对于异地发生事故的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也就是说,两地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调查跨行政区域事故的职责,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参加事故调查。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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