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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