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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现将《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0日

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指导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全省BIM技术应用发展,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优化设计、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精确计量、节约资源、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示范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可分为民用建筑类、市政基础工程类和其他类,按BIM技术应用阶段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运维阶段。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示范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参建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过10家)。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山东省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前期建设手续;

  3.申报项目需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m2以上;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可为5000m2以上;装配式建筑、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工程可适当放宽;

  4.申报项目宜为竣工项目,在建项目须两年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5.申报项目运用BIM技术应取得良好应用效果和经济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6.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示范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等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3.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七份)。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模、BIM技术组织架构、人员和软硬件配备、目标制订、实施规划、保障措施和经济性评估等。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专家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认定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BIM技术应用目标和实施计划开展BIM技术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应BIM技术应用的项目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推进BIM技术全生命周期的共享和应用,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可申请主管部门和专家团队对其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留存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应以影像资料或文字形式留存。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BIM技术实施进度、统计报表等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定期对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进度、质量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全省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目标任务落实、标准规范应用、计划实施进度等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中期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示范项目,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或逾期半年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3.被投诉弄虚作假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4.未实施应用BIM技术的;

  5.试点实施单位不具备完成试点任务条件或能力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的;

  7.试点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8.试点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试点示范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包含验收申请、成果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布和发证四个环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项目验收申请受理、成果核查、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格项目公示、公布、发证。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不到位或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示范项目资格。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装配式建筑评价、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泰山杯”、省优质结构工程奖等奖项时,优先推荐或评选;对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批准纳入应用试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单列BIM技术应用内容和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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