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1.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2.民生优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供电热水气信、公交、物流、防灾避险等优先加强。
3.安全为重。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4.机制创新。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绿色优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水平,优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环境。
(二)对不按期开发的处理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1.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必须是正经的建设,开个头就停建了,仍按闲置算。
3.以下情况不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2)因政府的行为而不能如期开工的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
(3)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动工开发的。如发现地下文物、拆迁中发现不是开发商努力能解决的问题等。
【单选】房地产开发项目自( )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取土地闲置费。
A.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
D.土地使用证取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不按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推荐阅读:划重点!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法规政策》历年考试题型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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