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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通知

20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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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价协(2002)第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及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行业声誉,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 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

  过,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印发 给你们。请转发给所属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自觉遵守。

  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附件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处(站),各省级及部门注册机构附件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

  下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 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 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条 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七条 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九条 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

  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条 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二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行业声誉,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信守以下职业道德行为

  准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第三条 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

  第四条 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第五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

  第六条 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八条 知悉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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