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为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管理,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的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本《通知》与建标造函[2001]50号文的衔接过渡,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但在此期间办理涉及证书、印章变化手续的(如跨省级或部门变更、延续注册等),应按本规定换发。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
2.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二OO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