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人函〔2008〕15 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现对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四、申请注册时间和要求
1.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可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网站上下载。申请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一律按照格式要求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以打印稿的形式上报省局。要求“聘用单位”必须写单位全称,“聘用单位意见”盖章为聘用单位公章或聘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负责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2. 5月10日省局在省委招待所召开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会议,并集中受理申请初始注册材料。
报到时间:5月9日。
参加人员:申请注册的人员或聘用单位代表。
地 点:长沙市韶山北路20号,省委招待所总台联系电话:0731-2263998.
3.延续注册时间和继续教育同步进行。
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联系电话:0731—5692920、5692921.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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