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9年1月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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