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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保修期

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初期就能跟紧小编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学好监理工程师。    

  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补充】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点相同,但终点不同,应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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