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首先确定合同履行其应于调整的价格:【惩罚延误者,少获得钱】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一、价格指数调整法
调整公式: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注:①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调整。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人工单价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①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②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①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②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