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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知识要点:担保方式
【考频分析】★★★★
1.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4.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7.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不转移占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8.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0.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1.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巳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占有,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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