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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抵押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概念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的生效(两类)

登记之日起设立(必须登记否则无效)合同签订之日设立(有无登记均生效)
·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承包经营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其它财产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抵押的效力(2020年修改)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6.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7.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可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来。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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