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建设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项工程咨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原有知识水平上,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及标准,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及监理实务的需要。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