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与材料规定基本相同)
【开箱检验、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
1.开箱检验的时间
■合同设备交付时。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2.开箱检验的地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3.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的
■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
■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损失与问题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4.安装调试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可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三方都可以安装 )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 )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5.考核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6.卖方考核三次不达标的处理
■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
■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7.买方原因未能考核的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材料是3个月)
8.合同验收证书的签发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9.技术服务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