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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1.开始设计

■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

■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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