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1.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2.标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 “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设备合同中)
3.运输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交付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技术资料短缺的处理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
■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
■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收工本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