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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考点: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考频分析】★★★★★
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1.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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