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各区住建部门、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
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28
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0〕26号)的要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工业厂房和仓库项目(涉及高耗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通知》(穗建筑〔2020〕93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废止,废止前满足穗建筑〔2020〕93
号文要求已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项目,按原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