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