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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及对应习题,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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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现将历年出过试题的主要内容列出,是复习的重点内容。

  考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考点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考点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考点四: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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