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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人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委托人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2.提供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2)协调外部关系。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如果委托人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完成的,则应与监理人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4.授权委托人代表

  (1)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2)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1)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2)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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