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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案例分析: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需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处理程序如下: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可行时发出变更指示,不可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不同意实施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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