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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的程序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①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②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③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