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共有14项,其中: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3)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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