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200T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时,由于乙公司所雇装卸工人的失误,总共交货210T,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公司所产生的10T水泥的债权的发生根据属于( )。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在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称不当得利,为债产生的四个根据之一。参见教材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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