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②灯体与手柄连接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③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④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⑤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6.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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