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达)。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注意】行政决定的种类: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为行政行为(重新)。
4.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其它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行政行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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