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3.到期发包人未付款的处理(两种情况)
(1)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项目拍卖,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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