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4.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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