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只租不售。200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以及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明确了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
(一)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终止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的;
3.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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