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申请房屋登记原则上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有: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房屋登记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所有权人记载为全体业主,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以查验申请资料为主,实施必要的实地查看
《房屋登记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查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予以保留。
在作好材料查验、事项询问的基础上,依据《物权法》的要求,《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事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对拟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三)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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