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取房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先求取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相加。在实际估价中,也可以采用类似于评估新建房地价格的成本法来求取。
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是假设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再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有关内容详见本书第9章第3节“宗地价格评估和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求取其重新取得价格,这特别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难以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时。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也可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
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旧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已取得,且此土地为空地,但除了旧建筑物不存在之外,其他的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在此空地上重新建造与旧建筑物完全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和正常利润,即为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或是设想将建筑物发包给建筑承包商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将直接可使用的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费用,再加上发包人应负担的正常费用、税金和利润,即为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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