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办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目前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才能够认定出卖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在确定是出卖人原因的前提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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