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开房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质量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合格之商品房给业主,这是商品房买卖的应有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开发商对于交房的时间是一推再推,而其交付的房屋也是纰漏尽显。房子买来可能要居住一辈子的,这些问题都给购买者带来了利益的损失,而且购买者也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帮您跟开发商沟通、协调,以便有效的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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