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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1)课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土地;
(2)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四个档次:①大城市1.5~30元;②中等城市1.2~24元;③小城市O.9~18元;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12元。
四、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五、减免规定
(一)政策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地方性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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