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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物和增添物的区别
在探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增添物的处理之前,笔者认为应首先区分装修物和增添物两个概念。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二、增添物的性质和特点
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
对从物物主的损失,法律一般依其是否具有善意而定,从物所有权人为善意附合,有权依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要求主物物主赔偿损失;
从物所有权人为非善意附合的,则反而应承担排除损害的责任。
三、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增添物具有如下特点:
1、增添物为承租人所有。因增添物是承租人投资进行增添行为的产物,其所有权当然归承租人所有。
2、增添物与承租的房屋附合后虽能辨明原物,但己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
3、如强行将增添物与房屋分离,则可能导致该财产损毁或花费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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