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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特点,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国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制度所决定。我国房屋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可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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