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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不动产征收可分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两类。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通常简称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或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只能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在本书特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去称为“城市房屋拆迁”,简称房屋拆迁或拆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房屋拆迁一词从此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简称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通常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是伴随着建设项目进行的,是IB城区改造的一个主要环节。
在实践中,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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