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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手续,以征收、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也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视为闲置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闲置土地及时处置。
1.闲置土地的范围
下列土地属于闲置土地:
(1)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2)核准使用的土地,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闲置土地;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7)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3.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 9/6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4.无偿收回土地
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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