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经营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令、严禁违法经营。如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不得为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进行中介;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额外报酬或好处费等。
2、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注意: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尽力去完成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3、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时间的,受约人应当按时进行报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诚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在进行经纪业务的活动时,有必要将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实如实告知当事人,如对于房地产的置业者,就必须如实详尽地将有关房屋的质量、年代、位置、真实价格、城市规划的情况、权属情况等问题加以介绍。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利用刊登虚假广告、隐瞒或夸大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来欺骗消费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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