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代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可能是一人或多人。其方式为:
1.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的: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房屋所有权;继承、遗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调解;房地产变更登记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2.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遗赠除外);抵押;设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但如果只有共同申请的一方申请,其他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一方申请,并且责成其他方限期办理登记。其他方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登记。
在以上不同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人员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委托书中应有不同的委托人数及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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