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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三、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 9/6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9/6;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六、减免规定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其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
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
(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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