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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房产概述之房地产经纪机构11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模式的类型(掌握)

  1.无店铺经营模式

  采用无店铺经营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不依靠店铺来承接业务,而是主要由房地产经纪人员乃至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走出自己的企业,直接深入各种场所与潜在客户接触来承接业务。是否采取这种经营模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客户类型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提供业务的客户主要是机构客户或大宗房地产的业务,这类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没必要为之专门设立店铺,也不可能通过店铺“坐等客来”,而是需要房地产经纪人员主动拜访潜在客户,或专程接送潜在客户到办公室或其他场所进行洽谈。

  其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特征也是一个关键的影响因素。如在美国,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最为主要的是存量住房经纪业务,所面向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住宅业主,但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上以无店铺经营模式为主。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在办公楼里设置一个办公室,就可以开展业务了。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地广人稀,大多数街道上都是川流不息的车辆。而且私家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不多。所以很少有人会无目的地在街道上流连、驻足,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设置“店铺”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同时,基于美国独特的职业从业形式——独立合同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非房地产经纪业务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实质上是为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

  因为按照美国各州的法律,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执照都必须在执业经纪人(Bro—ker)——即经纪公司建立者的名下,所签的所有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房源代理合同等,必须使用公司的名字,每一份合同均要在公司备案,过户文件也要备案;客户支付的佣金也是先到公司的账户,然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再按与经纪人事先签订的合同比例分配给经纪人,实际交易的经纪人不直接经手佣金;如果消费者要起诉独立经纪人,一般也是起诉公司,公司对手下的经纪人负100%的责任。同一家经纪机构内的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都是独立的职业人,各自独立地获得与开展业务,没必要也不可能在同一个店铺中承接业务。

  此外,美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广泛采用的MLS系统,使得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全行业层面实现了信息的共享,而这是每一个房地产经纪人获取及开展业务的主要渠道,因此,店铺也就没有必要了。

  目前在我国,采用无店铺经营模式的主要是以新建商品经纪业务或存量商业房地产租售代理业务为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它们的客户主要是机构客户——房地产开发商、商业房地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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