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营实体。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都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4.该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按照机构的组织形式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机构和个人独资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国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撤销、解散及债务的清偿等程序都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及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6.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视分支机构所在地法律而定。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撤销、解散及债务的清偿等程序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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