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等值交换免征契税)。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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